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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反疫情防控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

时间:2020-02-18 14:03:38观看次数:56

关于对违反疫情防控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针对疫情已经进入第二传播期和节后返程高峰期双期叠加阶段,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我区疫情防控,进一步做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在我区疫情防控期间,双城区范围内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下列违反疫情防控的行为,均有权举报

(一)有域外疫情重点区域居留史,进入或者返回双城区人员,未按要求实施居家隔离或集中医学观察防控措施,其本人及亲属隐瞒相关信息的(已经区指挥部街道办乡镇社区排查登记的除外)。

(二)隐瞒缓报谎报病情居留史行动轨迹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集聚性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私自接纳容纳有疫情重点区域居留史人员在家居住且隐瞒不报的。

(四)涉及确诊病例及医学观察人员而封闭的小区单元或家门未设置警戒线警示牌的。

(五)违反取消集聚性活动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与节庆促销聚会宴会以及麻将棋牌娱乐等活动的。

(六)违反禁令宰杀交易活禽或者猎杀收购运输交易加工以及食用野生动物的。

(七)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价格管理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八)违反暂停各类具有交叉感染风险的经营活动禁令,擅自经营的,为满足群众日常生活必须的超市医院农贸市场加油站药店等除外。

(九)制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药品消毒液等疫情防治防护产品及物资的。

(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隐患或重大风险的。

(十一)拒不执行区委区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通告公告等行为。

(十二)实施其他有碍疫情防控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举报方式及渠道

(一)采取电话举报方式。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基本身份信息,并提供被举报行为发生地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形,被举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姓名(名称)住址等,如有被举报行为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供。

(二)举报电话

区长热线:

指挥中心:

三举报奖励方式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给予人民币元奖励;举报信息有效阻止重大风险或者有效消除重大隐患发生的,每条线索给予人民币元奖励。同一情形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受理举报的相关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应急防控排查组负责举报信息核实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奖金兑现。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双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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