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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合康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房山工商罚款1万元

时间:2020-02-24 09:37:39观看次数:174
北京和合康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号:110108009771593
当事人:北京和合康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6号楼3-304
注册号:110108009771593
法定代表人:黄润理
经查:当事人为方便宣传公司业务,提高公司影响和知名度。于公司成立之初开始,建设使用网址为 http://www.heheky.com/cpzx 的网站。该网页上的 公司简介 板块中发布有:1 作为一家将国防科研成果转化为优质产品的民族健康产业,来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空军医学研究所,总装备部军事医学研究所等,国内顶级军事医学机构的数十位权威专家,数百位科研人员参与到和合康源的产品研发中,造就了和合产品坚如磐石的军工品质 ,2 和合康源成立的淡如菊护肤品研发中心,拥有多位国外顶级护肤品科研专家,并在广州建成10万级GMPC护肤品生产工厂 ,3 和合康源先后向希望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公益项目捐款捐物近千万元 等内容进行宣传,以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自设网站截图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15年08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良乡昊天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
2015年08月20日
原文链接:
http://qyxy.baic.gov.cn/gsgs/gsxzcfAction!detail.dhtml?cid=N000000000000010000000070147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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