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送达回执等。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融易资讯网,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中心 相关证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370406MB2809786Y 当事人: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中心 当事人采购使用的草鱼(淡水鱼)于2019年9月25日经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测,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履行方式和期限: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新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所(住址):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奚修勇 性别:男 枣市监食罚〔2020〕701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事实: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5日,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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