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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事件爆料: 对青岛富罗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2-09 14:54:28观看次数:1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对青岛富罗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3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铲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关大铲检罚字〔2020〕0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铲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关大铲检罚字〔2020〕0002号

青岛富罗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文美;

2019年11月11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中投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铲湾海关申报出口音响遥控器、麦克风、音箱配件等。报关单号534820190486017798,柜号:IMTU9035914。2019年11月14日,查验科根据查验指令要求核对品名,融易资讯网,是否夹藏。经查验,发现有6个木托盘无IPPC标识。其余未见异常。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现场查验摄制照片、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铲湾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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