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部署,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疫情期间本院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疫情期间举报以下行为经查证属实,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完诉前程序或者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诉讼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疫情期间不明码标价明显违反市场规律哄抬物价以及虚假发布药品广告违法促销药品等违法行为; .涉及非法行医生产销售假药及不符合标准口罩等防护用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上述领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举报方式如下: 电话方式:— 来信举报: 邮寄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检察院,邮编: 本院将及时对有关线索开展调查核实,经核查属实的线索,依据《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责编:陕西法制网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