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全媒体记者张东特约记者李梦华) 月日,开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经营酒精消毒液的公告》,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经营酒精消毒液的具体内容。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经营酒精消毒液的公告 酒精消毒液(乙醇含量%)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深入开展,酒精消毒液被广泛地应用于日常消毒。目前,已发现市场上有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酒精消毒液的行为。为确保当前防疫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流通领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安委会决定严厉打击下列违法行为,现公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非法销售酒精消毒液的; 二未经安全评价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非法储存酒精消毒液的; 三销售单位未建立疫情防控期间购买酒精消毒液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未对医用酒精销售情况进行信息登记的。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以上违法行为的线索。开封市应急管理局及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均设有举报电话。 开封市应急管理局: 尉氏县应急管理局: 通许县应急管理局: 杞县应急管理局: 兰考县应急管理局: 祥符区应急管理局: 龙亭区应急管理局: 顺河区应急管理局: 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禹王台区应急管理局: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