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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晨联盟”传销案二审维持原判 首犯获刑7年

时间:2020-03-03 01:50:03观看次数:134
“星晨联盟”传销案二审维持原判 首犯获刑7年

2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林俊、被告人蔡穗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俊、蔡穗斌、吴永吉等11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辽038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俊、蔡穗斌、等8人不服,提出上诉。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蔡穗斌于2015年7月间,经杨剑(已另案处理)得知山东卫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某公司,已另案处理)已获取由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资质、拥有网络会员营销平台等信息后,随即联络了被告人林俊,二被告人遂产生了与卫某公司合作经营牟利的动意。


被告人林俊


后被告人林俊、蔡穗斌与卫某公司负责人经协商后一致同意合作经营,主要内容为:林俊、蔡穗斌负责发展会员进行销售,卫某公司负责提供产品和网络营销平台,通过现金兑换平台电子币购买平台商品的方式,设定“回本奖”、“层碰奖”、“大区见点奖”、“小区见点奖”,鼓励和刺激会员逐级发展下线会员,以超出产品生产成本九倍的销售价格销售卫某公司的甲壳素等产品,在扣除占销售收入约10%的产品生产成本、约15%的管理费用和约60%的会员奖金后,对其余销售收入由林俊、蔡穗斌与卫某公司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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