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条|民法典之欺诈 惠州信访 惠州信访 微信号_ 功能介绍做好惠州市信访宣传活动等公益服务 收录于话题 第一百四十八条 欺诈 法典原文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撒销。 (图片来自网络) 理解与适用 民法中的欺诈,一般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四项:一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既包括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的故意,也包括诱使对方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二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虚构虚假事实,也可以是故意隐瞒应当告知的真实情况等。三是受欺诈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即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受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欺诈的构成并不需要受欺诈人客观上遭受损害后果的事实,只要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作出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欺诈。欺诈的法律后果为可撤销,享有撤销权的是受欺诈人。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应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为宜。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没有延续原《合同法》对欺诈行为可变更的规定,仅规定了可撤销。 往期回顾 民法典之个人信息权 民法典之物的征收与征用 民法典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之法人的成立 民法典之法人的概念 民法典之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民法典之宣告死亡 民法典之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法典之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民法典之宣告失踪 民法典之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民法典之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民法典之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标准及能力限制民法典之遗嘱指定监护 民法典之协议监护 民法典之指定监护 民法典之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 民法典之宣告失踪 民法典之债权的概念 民法典之侵权责任之债 民法典之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典之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民法典之知识产权及其客体 民法典之重大误解 (来源:达伦律师事务所)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阅读 已同步到看一看写下你的想法 前往“发现”“看一看”浏览“朋友在看” 看一看入口已关闭 在“设置”“通用”“发现页管理”打开“看一看”入口 我知道了 已发送 发送到看一看 每日一条|民法典之欺诈 最多字,当前共字 发送中 相关阅读 更多文章 更多文章 正在加载 以上推荐为优质及原创文章 微信扫一扫关注该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 使用小程序 取消允许 取消允许 微信版本过低 当前微信版本不支持该功能,请升级至最新版本。 我知道了前往更新 确定删除回复吗? 取消删除 知道了 长按识别前往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