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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肥搞1040传销被判刑

时间:2020-10-14 12:32:54观看次数:171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唐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廖某某、唐某甲、某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以谭某某(在逃)为首的传销组织,先后在安徽省合肥市、四川省成都市、湖北省武汉市等地开展以连锁经营名义、五级三晋制的运作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并在2015年11月份,该传销组织转移至武汉市洪山区明泽丰华苑小区、佳和云居等地活动。被告人刘某甲、廖某某、唐某甲、某某甲在该组织内均为老总级别,为上下级关系。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廖某某直接或间接领导和发展下线成员达600余人;唐某甲直接或间接领导和发展下线成员达500余人;某某甲直接或间接领导和发展下线成员达200余人。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某某甲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8月8日廖某某、唐某甲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传销人员网络结构图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刘某乙、段某某、黄某某、王某甲、夏某某、某某乙、孙某某、唐某乙、周某甲、石某某、陈某某、朱某某、肖本佳、肖建维、蒋某某、彭某某、周某乙、程某某、周某丙、刘某丙、江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邓某某、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廖某某、唐某甲、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廖某某、唐某甲、某某甲以进行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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