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网站消息,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0年第1期,总第31期),公布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0年第1期,总第31期)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25日前往广州市天河区岐山路822号A3(可作厂房使用)送达检验报告NO:食监2019-05-2663,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责令更换错误标签 —— —— 已更换错误标签 —— 生产环节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8日前往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路17号B座09-16号送达检验报告NO:食监2019-06-2325,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罚款。 (穗天)市监法二[2019]032号 按要求让供货商将每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并继续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 —— 餐饮环节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22日前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市场一楼商品间1号送达检验报告NO:01XS1907XD008,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穗天)市监法二[2019]034号 按要求让供货商将每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并继续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 —— 流通环节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6日前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雅怡街134号102房送达检验报告NO:GTJ(2019)GZ04704,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立即清查并做好卫生整洁,严格按照规定对剩余桶装饮用水进行合理拜访,并在第一时间联系供货商核实具体情况。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 下架该涉事品牌的包装饮用水,更换供货商,坚决不销售不合格产品。 不予行政处罚 流通环节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7日前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车陂东街8号首层自编1号送达检验报告NO:01XS1909XD003结果无异议。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 —— 按要求让供货商将每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并继续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 不予行政处罚 流通环节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23日前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2号大院员村智慧农贸市场综合交易区1号送达检验报告NO:GTJ(2019)GZ05516、NO:GTJ(2019)GZ05520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责令更换错误标签 —— —— 已更换错误标签 —— 流通环节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7日前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南路蟛蜞眼黄村新富综合市场F区63、64、69、70档送达检验报告NO:01XS1909SC045,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穗天)市监法二[2019]030号 按要求让供货商将每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并继续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 —— 流通环节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3日前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223号整幢部位:116、117、118、120、121送达检验报告NO:01CY1910CYJ009,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责令对自消毒餐饮具严格落实消毒程序、按标准严格洗涤。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警告。 穗天市监法二当场处罚[2019]1号 对自消毒餐饮具严格落实消毒程序、按标准严格洗涤。 —— 餐饮环节
该单位于2019年8月7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01CY1906CY029),检验项目: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检验结果0.47mg/k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0.1mg/kg)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有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报告(编号No食复2019-09-0006)检验项目: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检验结果0.48mg/k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0.1mg/kg)。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食品原料、罚款。 (穗天)市监餐罚(2019)AG53号 可能是农药迁移性污染或种植环境中的施用残留造成。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涉案茶叶“铁观音”停止进货销售。 —— 流通环节
该单位于2019年9月10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食监2019-08-1728),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结果0.124g/k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不得检出)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罚款。 (穗天)市监市罚(2019)AG57号 当事人缺乏食品安全知识,为了面条保鲜,在面条中添加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日后加强学习,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 餐饮环节
该单位于2019年9月10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食监2019-08-1727),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结果0.162g/k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不得检出)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产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