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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事科学院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公告(690人)(2)

时间:2020-03-02 15:16:17观看次数:68

局级副职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50周岁;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45周岁;科级副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的,35周岁。

9.聘任方式

对批准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或者聘用制。

(五)培训考核

10.培训

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文职人员实施分级分类培训。文职人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文职人员应当接受军事职业教育。

11.考核

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根据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体。文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试用期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试用期考核。晋升领导职务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任职前考核。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试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奖惩实施、续聘竞聘和辞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六)岗位等级调整

12.岗位等级调整的基本条件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应当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且在规定最低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均为称职以上。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为基本称职以下的,1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13.岗位等级调整的任职时间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现等级岗位任职的最低年限:管理岗位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分别为5年,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分别为4年,科级副职以下分别为3年;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分别为4年、4年、3年。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

(七)教育和管理

14.教育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职责要求,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将文职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管理纳入本单位政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对涉密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5.技术资格的评定方式

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评定,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仍然有效。

(八)待遇保障

16.工资待遇

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17.住房保障

文职人员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政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参照现役军官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军队可以增发住房补助。文职人员可以租住用人单位的宿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租住公寓住房。

18.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军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19.医疗保障

军队对文职人员给予医疗补助。文职人员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的医疗保障,实行军队免费医疗。

20.其他福利待遇

文职人员探亲休假、交通补助、健康体检和子女入托等,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九)人员退出

21.退休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是不得超过规定年龄5周岁。文职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

22.辞职辞退

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23.退出后事项

文职人员自退出军队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文职人员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移地方的相关手续。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补偿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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