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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传销组织成员暴力拘禁新人,终于被判刑

时间:2020-08-13 17:02:58观看次数:144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王某某以谈对象为由将蒲某某骗入咸阳市秦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层东户的传销窝点内,为迫使蒲某某加入其传销组织,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轮流对蒲某某进行看管,直至同月21日蒲某某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共同以监禁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数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各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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